“家用電梯”不規範安裝釀悲劇,責任咋擔?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何逸
為了方便老年居民出行,不少城市開始為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進行適老化改造,而在一些農村地區,老年人也有同樣需求。三年前,66歲的吳大爺就在家中安裝了一部所謂的“家用電梯”,引發一場悲劇。
吳大爺與妻子在農村生活,因老屋拆遷置換到安置房一套,包含地庫和一樓。為方便上下樓,老夫妻倆想裝一個“家用電梯”。散步時,吳大爺和鄰居老周聊起這個想法,老周當即表示自己也有相同需求,在網上諮詢過山東一家升降平臺廠家,比起電梯便宜得多,一起購買還可以享受優惠。2020年4月26日,吳大爺與老週一同前往山東,以每臺3萬元的優惠價格,向山東濟南某裝置公司購買了2臺升降平臺,合同約定該升降平臺不包含外層門,需另行購買。入戶安裝完成後,吳大爺和老周為節約開支,並沒有為升降平臺安裝外層門,就開始日常使用。
2022年8月14日晚,吳大爺妻子在家中地庫聽到一聲慘叫,急忙跑到一樓,發現吳大爺被卡在升降平臺轎廂頂與樓頂之間,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吳大爺被送醫搶救,經搶救無效,於同年8月17日因創傷性腦損傷死亡。吳大爺的親屬悲痛不已,將山東濟南某裝置公司及公司股東楊某訴至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吳大爺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98.04萬元。悲劇發生後,老周為自家升降平臺安裝了外層門。
因案發時沒有監控錄影,為進一步瞭解相關情況,承辦法官至案發現場實地勘驗。原來,吳大爺家中安裝的升降平臺較為簡易,當升降平臺轎廂停靠在車庫時,轎廂頂與一樓地面處於同一水平面,因未安裝外層門,也未設定警示標識,所以人可以直接走到轎廂頂,若此時升降平臺又恰巧啟動往上升,後果不堪設想。
為了平息雙方紛爭,法官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多次溝通,從情理法的角度分析這起糾紛,釐清各方責任。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由裝置公司及楊某向原告一次性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7萬元。協議達成後,被告方將賠償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說法
本案中,液壓裝置公司生產、銷售、安裝的升降平臺存在安全隱患,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楊某作為液壓裝置公司唯一股東,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故楊某對液壓裝置公司的上述賠償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吳大爺為節約購買成本,在明知未安裝轎廂外層門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繼續長期使用,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國家對家用電梯有嚴格標準,必須要有完備的安全裝置,液壓升降平臺不符合標準,不屬於家用電梯。對比價格,升降平臺雖有優勢,但安全性實在難以保證。家用電梯是提升生活品質的載體,關係著乘客的人身安全,消費者在購買時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充分考慮其帶來的安全隱患,切不可貪圖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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