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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源分享 | 侵權篇04期:過失相抵

當被侵權人的過錯行為與侵權人的行為共同導致損害的發生,或者因被侵權人的過錯導致了已有損害的進一步擴大時,要求侵權人就並非自己行為所導致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有違公平的法律精神。因此,《民法典》1173條確定了過失相抵規則。該條來源於原《侵權責任法》第26條,主要內容沒有變動,但也有兩處修改:一是將損害進一步明確限定為“同一損害”;二是將“損害的發生”改為“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

家源分享 | 侵權篇04期:過失相抵

一、構成要件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1、侵權人的行為與被侵權人的行為是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共同原因。

過失相抵是侵權法上的免責事由,因此,發生侵權行為仍然是這一制度適用的前提條件。與一般的侵權行為不同的是,在適用過失相抵的情形下,侵權人的行為並非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而被侵權人自身的行為也是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原因之一,加害人與被害人、侵權人與被侵權人雙方行為的結合,共同造成了同一損害後果的發生或擴大。

2、被侵權人具有過錯。

過失相抵意味著首先存在一個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本身就存在過錯,即便是在無過錯責任中,侵權行為人也違反了其應負的高度注意義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存在過錯。而被侵權人對於同一損害後果具有過錯,這種過錯往往是疏於對自己的人身財產權益進行保護的過錯。因此在出現侵權人的侵害行為時,兩者結合發生了損害,或者導致損害的擴大。

3、被侵權人的過錯與損害之間具有同一性。

同一性強調的是被侵權人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損害,和侵權行為人所導致的損害,是同一損害。如果被侵權人的過錯導致的損害,與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無關,則表明兩者的行為未能緊密結合,導致了因果關係的中斷,就不屬於過失相抵的情形。

4、被侵權人的過錯包括造成損害的發生和造成損害的擴大兩種情形。

被侵權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發生,是指被侵權人的行為參與到了損害的產生過程中。被侵權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擴大,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被侵權人的損害之後,被侵權人本來應該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害的擴大,但卻未能採取合理措施,最後導致其遭受的損害擴大,那麼侵權行為人對於該擴大的損失就可以主張減輕其責任。當然,擴大的損害也必須是基於同一損害的擴大,而不能是獨立的、可以與侵權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相區分開的損害,否則便屬於被侵權人自身行為引起的新的損害。

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之十四——柳某訴張某蓮、某物業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1、基本案情

被告張某蓮系江蘇省江陰市某小區業主,因所在小區遊樂設施較少,在徵得小區物業公司同意後,自費購置一套兒童滑梯(含配套腳墊)放置在小區公共區域,供兒童免費玩耍。該區域的衛生清潔管理等工作由小區物業公司負責。2020年11月,原告柳某途經此處時,踩到溼滑的腳墊而滑倒摔傷,造成十級傷殘。後柳某將張某蓮和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近20萬元。

2、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某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人,應在同意張某蓮放置遊樂設施後承擔日常維護、管理和安全防範等義務但其未及時有效清理、未設定警示標誌,存在過錯,致使滑梯腳墊溼滑,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但同時,柳某作為成年公民,疏於對路況的觀察,未能及時注意到可能會發生的危險,根據過失相抵規則的內容,“溼滑腳墊致使滑倒摔傷”為小區和柳某造成的同一損害,柳某對該損害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根據法條規定,可以適當減輕某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柳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損失的80%,共計12萬餘元。

3、典型意義

本案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嚴格審查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針對“溼滑腳墊致使滑倒摔傷”的損害結果,柳某作為被侵權人由於自身疏忽大意,未及時注意路況;小區物業作為侵權人未及時盡到安全防範等義務,二者都相應地導致了同一損害。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權衡二者的責任,公平分擔,就損害是否同一、過錯大小等問題予以明確迴應,維護了人民群眾心中的公平正義,表明了司法的態度和溫度。


關聯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592、1239、1240條

《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第161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