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籤協議將智力殘疾老人房屋贈與自己
北京海淀區法院:違背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贈與合同無效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蒙向東
智力殘疾老人的監護人自行簽訂房屋贈與合同,將老人名下的一套房屋贈與自己。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房屋遺贈糾紛,並判決雙方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原告凌先生與凌大爺系叔侄關係。爺爺奶奶生育了凌大爺、凌二爺(凌先生之父)和凌老太三位子女。凌大爺因自幼智力殘疾,經鑑定智力僅相當於8歲兒童,在其父母去世後,由凌二爺接至家中照顧。凌二爺去世後,2017年2月,凌老太瞞著凌先生向法院申請宣告凌大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其為監護人。當年5月法院判決後,凌老太隨即將凌大爺接走並送至養老院。2021年,凌先生才得知凌大爺去世、案涉房屋贈與監護人、過戶等事宜。凌先生認為,凌老太的行為已違背監護人職責,且侵犯了自己作為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故提出贈與合同無效的訴請。
被告凌老太辯稱,其系凌大爺的姐姐。作為凌大爺的監護人已盡到了全部的撫養義務。凌大爺作為殘疾人,有很多基礎疾病,每月只有政府發放的基本生活費,都是自己在承擔另外的生活、看病開銷。另,案涉房屋是父母遺產,凌大爺長居於此。在凌二爺去世後,凌先生甚至提出要與凌大爺爭奪案涉房屋的繼承權,並曾欲將案涉房屋出賣。後經法院判決,案涉房屋才歸凌大爺所有,凌大爺需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的折價補償款是凌老太代為支付的。凌大爺為報答上述付出並防止凌先生的騷擾、侵佔等,2020年將案涉房屋贈與凌老太。在辦理產權登記過程中,凌老太已向相關工作人員披露凌大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為其監護人等事宜,故贈與、過戶等行為均為有效。
海淀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凌大爺經法院判決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僅可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凌大爺曾經鑑定,其智力相當於8歲,且無法處理繳費、就醫等事宜。凌大爺應無法理解贈與房產的法律後果、不具備作出贈與價值較高房產的相應行為能力。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本案中,凌老太作為凌大爺的監護人,接受凌大爺贈與的行為並非為維護其利益,故不應處分凌大爺的財產。法院最終判決凌大爺與凌老太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宣判後,凌老太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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