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可以要哪些補償?
當今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法律武器對於保護個人利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離婚糾紛中,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是最重要的,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從以下方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財產分割
1.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轉移、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
2.對於夫妻一方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3、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損害賠償
1、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因為重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援。
3、虐待、遺棄子女的的,不知情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對方就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4、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暴力發生時的情境以及經濟能力等情節確定賠償數額。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三、對生活苦難方的幫助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經濟幫助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酌定經濟幫助的數額。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四、經濟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一方因照顧孩子和另一方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經濟補償。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每一位步入婚姻殿堂的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能美滿幸福,但是美好的願望永遠無法代替現實生活的複雜多變。
所以,告別一段失敗的婚姻,需要用理性把握生活的方向,利用法律維護好自身權益,從而能夠迎接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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