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性補償應如何處理?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以分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無配偶以及雙方均有配偶兩種情況。現實生活中,這種同居關係在不斷形成的同時也在不斷解除。有些同居關係在解除時,一方會向另一方主張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補償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協議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補償金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如不應保護,一方已經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張返還?
傾向性觀點認為,其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債務人的意願,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將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將不是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其保持受領給付之權利。我國民事法律中只是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作了規定,而對於“自然債務”的概念、分類、效力並未規定。根據傳統的民法理論,自然債務通常分為履行道德義務之給付、不法原因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之給付、婚姻居間之報酬等型別。解除上述同居關係的補償金應當屬於不法原因之給付的自然債務,因為其違反了《民法典》婚姻編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雙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方履行後反悔,主張返還已支付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援。但合法配偶起訴主張返還的除外。
案例來源:(2019)京0102民初41814號
廖某與張某系夫妻關係,在婚姻存續期間,張某在外與董某共同生活,並通過轉賬、給付現金、刷信用卡等方式給董某轉賬70餘萬,廖某認為張某所處分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處分行為致使自己權益受損,故起訴至法院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董某返還收受的財物。
裁判結果: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張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向董某轉賬多筆,且沒有證據證明處分的財產為個人財產,故處分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處分行為侵害了廖某的權益,處分行為無效。據此,董某應當返還收受的財物。
有人認為,如果一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後要求結束雙方關係,一方自願給另一方打欠條表示補償之意,事後又反悔的,對受欺騙一方主張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援。
筆者認為,已婚的一方隱瞞有配偶的事實與第三人同居的,所贈與的財物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還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但第三人仍可以向隱瞞已婚的一方根據同居時間的長度、所受到的影響、是否打胎等索要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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