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朋友照片做成表情包並群發,是否侵犯了名譽權?
案情介紹:韋先生(化名)和袁先生(化名)通過參加單身微信群相識,併線下多次參加微信群主組織的打牌、外出旅遊等娛樂活動,雙方較為熟悉。某日,袁先生將微信圈內其他群友拍攝的一張韋先生的照片製作成表情包,配上文字“花姑娘滴乾活”,先後釋出在雙方共同所在的三個微信群裡。
韋先生心生不悅,立即在群內表達不滿,並且私信袁先生要求其立即停止該行為,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因對方無視其要求並拒絕道歉,韋先生將袁先生起訴至法院。
韋先生認為,袁先生編輯其肖像為表情包,並在多個群裡釋出,還新增“花姑娘滴乾活”的文字,是侮辱行為,有損形象,韋先生無法接受並已經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擾。
袁先生則辯稱,兩人原本關係比較密切,使用韋先生表情包主觀上是好友間開玩笑,並無侮辱韋先生的本意;從其他群友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客觀上也未造成韋先生社會評價的降低。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後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並新增文字“花姑娘滴乾活”。被告稱該行為是朋友間開玩笑,從微信群內的前後聊天內容來看,雖未發現被告出於帶有明顯主觀惡意而釋出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當開玩笑引起對方明顯不適時,這個玩笑就已超過合理的限度了。
在原告已明確提出異議後,被告理應及時賠禮道歉並及時撤回已釋出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無所謂的放任態度,實屬不當。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限期將內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刪除,並向原告書面道歉。
律師提醒:朋友之間開玩笑時,應把握好“度”。一旦超過合理限度,就會導致對方的不適,這是對對方的不尊重,也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侵權人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開玩笑”不能成為“免責金牌”。
網際網路時代,名譽權等精神人格權易遭受侵害,其損害後果通常具有易擴散性和不可逆性。受害主體就侵權行為提出異議後,侵權人應及時更正或刪除並主動道歉,將對受害主體名譽權的侵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這在法律上被稱為撤回權或更正權 ,是一種合法的自力救濟權。本案中,袁先生將含有韋先生的表情包釋出在微信群,且不顧及韋先生的制止,韋先生的自力救濟途徑無法實現,因此起訴至法院進行解決。
並非所有不當言論的釋出者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還應當運用因果關係對責任範圍進行進一步的限制。比如網路言論的釋出方式。如果資訊釋出者在多平臺投放言論或是在特定平臺重複言論,那就可以認定資訊釋出者具有傳播的故意。該表情包在韋先生看來也是帶有“侮辱嘲笑”意思的表情包,自己無法承受,並且在微信群傳播侵害自己名譽權,因此應該向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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