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頻繁轉賬能否認定為借款
戀愛期間頻繁轉賬 能否認定為借款?
戀愛時不分你我,分開後卻來算賬。日前,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昔日戀人因錢款往來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
阿珍與阿強於2014年認識後,發展為戀人關係,在戀愛期間,阿珍多次向阿強轉賬共計62931元。其後,兩人感情逐漸疏遠,爭吵不斷,終致分手,分手後,雙方還有款項往來,阿珍多次向阿強催要款項無果,訴至法院。
“如果我需要線上支付,就給阿珍現金,讓她打到我卡上,根本不存在借錢,借錢肯定要寫借條的。”“你撒謊,你把錢都拿去賭博了!”審理中,對62391元是否為借款,雙方各執一詞。阿珍堅持認為轉賬62391元是出借給阿強的。阿強則認為,收到款項62391元,是發生在戀愛期間的,不屬於借款,其常常以支付現金方式讓阿珍線上打款給自己,根本不存在借款,而且自己有穩定收入,沒有必要向阿珍借款,若需借錢,肯定會備註借款並出具借條等借款憑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62391元款項往來是否屬於民間借貸,這筆款項系雙方戀愛期間阿珍向阿強的全部轉賬,一般而言,戀愛期間雙方經濟互有往來實屬正常,互有借貸亦符合常理,根據雙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能看出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且阿珍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經濟往來是基於民間借貸關係產生的。
最終,宜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阿珍的訴訟請求,阿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大家,愛情需要理性,為防範男女戀愛分手後因經濟產生糾紛,如果戀人之間沒有贈與財產的意願,涉及經濟往來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說清楚錢款的性質,並最好留有憑證,比如借據、字條等,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無法舉證的問題。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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