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法典離婚孩子撫養權如何爭取
夫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也伴隨出現。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需要考慮的因素:孩子的年齡,雙方基本條件、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孩子生活環境方面、孩子的意見、法官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等。對於這個問題,下面將為逐一您解讀!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如何爭取
(一)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二)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三)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四)考慮法官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1、孩子的年齡;2、從孩子的性別;3、從雙方的經濟條件;4、從孩子穩定的成長環境。
二、孩子的撫養權法院怎麼判
(一) 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週歲以上的情況子女在2週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8週歲的情況如果子女是已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四)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以上就是有關在民法典裡對於怎樣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知識介紹,希望你的婚姻可以有個圓滿的結束。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我,也可以通過委託律師來儘快解決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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