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民法典·案例】六旬妻子起訴七旬丈夫離婚
張某(女)與趙某(男)於199*年經人介紹相識,二人認識時均系離異,張某帶有兩個未成年子女,趙某子女均已成年獨立。後兩個人結婚,共同撫養張某未成年子女。2020年張某到市裡幫兒子照看孫子,與趙某聚少離多。2021年張某以夫妻感情不合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
趙某及家人聯絡律師,講述了趙某婚後對家庭的付出,以及趙某不想離婚的主觀意願。因為二人將近30年的婚齡,雙方並沒有具體矛盾,加之尊重當事人意願,律師為趙某制定了不予離婚的代理思路。同時也考慮到趙某屬於特殊人群,為其申請了法律援助手續。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三、四、五款的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為: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蹤;6、第一次起訴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情形。
最終,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張某趙某結婚近三十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後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在所難免,雙方若能加強溝通,相互信任、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最終法院不準予張某與趙某離婚。
【辦案小結】生活中很多人問到怎樣才能離婚,當一方接到法院傳票後,又會有人諮詢如何不離婚。本案就是一個當事人諮詢如何不離婚的案例。本案不單是因為被告不同意離婚的問題,法院也是考慮到雙方婚齡較長,近三十年,兩人分別過了花甲、古稀之年,當年的未成年子女也早已成家立業。俗話說“少年夫妻老來伴”,生子女再親近也無法取代老伴的位置,而這些場景又是多少年輕人所期望的老年生活呢。如果雙方不改善兩人的夫妻感情,可能仍存在張某再次起訴離婚的問題,必定根據法律規定沒有離不成的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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