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不當得利
案情簡介
家住相城區的李某受朋友孫某委託,幫他把現金5萬元轉入孫某妻子的賬戶,但李某在輸入孫某妻子卡號時,誤將其中兩位數字顛倒,導致5萬元被轉入一位素不相識的人賬戶。後經瞭解,該賬戶為同是相城區常住居民陳某所有。此時,李某在聯絡上陳某之後要求陳某反還其轉錯的5萬元,陳某拒絕反還,李某該如何向陳某要回這轉錯的5萬元呢?
法律分析
像李某的這種情況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會被認定成不當的利,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雖屬於即成事實亦不受法律保護,受益人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給受害人。上述案件李某和陳某之間的行為顯然是構成不當得利的,因此李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陳某返還的不當利益5萬元。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 一方獲得利益,包括財產積極增加與財產消極增加。財產積極增加指財產本不增加而增加;財產消極增加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未減少。2. 他方受有損失。3. 獲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4. 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當得利必須要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當然有些行為看似滿足,實則並不是不當得利,常見的情形有:1. 給付系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如對親屬誤以為有撫養義務而撫養;對救治自己生命的人支付報酬。2. 債務人為清償未到期債務而給付。3. 因不法原因而給付,如支付賭債、行賄、支付毒資、支付嫖資、贈與給小三的財產等。但不法原因僅在受領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對綁架者支付贖金,國家工作人員的索賄等。4. 反射行為。指一方雖因一定的行為或事實而受益,但並未致他方損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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