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醉駕諒解書有用嗎?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可以遇到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出現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不遵守交通規則,在很多情況下出現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醉駕導致,醉駕可能會造成很重大的交通事故,我國的相關法規對醉駕的處罰比較嚴厲,那醉駕諒解書有用嗎?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醉駕諒解書有用嗎?
醉駕不需要諒解書,如果醉駕並引發交通肇事罪,積極賠償並得到受害人書面諒解書的可酌情從輕減輕判決,是否判決緩刑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節確定 。
二、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沒有人員傷亡是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如果是危險駕駛罪的話,這是行為犯,意思就是說只要你有醉酒駕駛行為,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是否取得諒解,所以不移交法院的可能性很低,除非案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般情況下處理交通事故事宜都是依法來處理,如果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不會依據諒解書來判決,但是有時候出現的傷亡不是很嚴重如果受害者諒解肇事者可能會酌情減刑,但是不會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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