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患有傳染病可以拘留嗎?
一、 醉駕患有傳染病可以拘留嗎?
醉駕患有傳染病的,可以申請暫緩執行。當然,如果是拘留後發現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通知原裁決機關另行處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二、拘留的時間
1、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 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 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 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岀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其他專門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 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
2、行政拘留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3、民事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對於醉駕行為的處罰,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對於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司法程式來進行處理的,涉及到當事人有傳染病的,顯然是不能立即進行拘留處理的,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來調整有關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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