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下達後死亡如何處理
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發生而致受害者死亡,若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肇事者就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受害者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下達後死亡怎麼處理呢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講講這個問題。
一、刑事責任認定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均提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的責任承擔問題,但對於當場死亡和事後經搶救一段時間後死亡在刑事責任上有何區別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刑法理論,當場死亡與事後死亡,在認定發生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的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時,會存在一定差別。當場死亡的情形,可以認定因果關係的存在。事後經搶救一段時間死亡的,在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著搶救行為這一介入因素。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在因果關係發展程序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等其他因素,則應通過考察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進而判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介入因素非異常,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力較小,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的,則應當肯定前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反之則應當認為前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或者說因果關係已經斷絕。
經搶救後死亡的,應考慮搶救行為的對死亡結果作用力的大小。如果交通事故只是致被害人輕傷,則應認定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斷。如果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瀕臨死亡的重傷,則宜認定為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與當場死亡的情形一樣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法律規定
死亡原因是由於交通事故造成的,肇事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否則,肇事者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知道了受害者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下達後死亡的處理辦法之後,就需要據事故的查實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了!受害人死亡後可以申請鑑定因果關係從而向肇事者起訴索賠。建議大家委託律師處理,時間過了證據容易流失。大家如需幫助,可聯絡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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