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方不到場怎麼辦?
在日常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引發雙方糾紛時,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法律途徑合理解決問題,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會有一個責任認定書的發放,而許多人表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方不到場,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方不到場怎麼辦
對方不到場,不影響認定書效力,可以按認定書認定責任分配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對方不履行的,可以前往事故發生地法院或對方所在地法院直接走法律程式:
1、首先您可以直接去工商局查詢對方保險公司的企業資訊。只需到所在工商局的企業資訊科,拉一張對方保險公司的企業資訊,蓋章即可。
2、前往開具事故認定書的交警大隊,憑事故責任認定書拉出對方車主、駕駛員的資訊。
3、前往被告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填好起訴書,預交訴訟費,把發票、定損單、責任認定書、維修清單以及起訴書影印4份,車主資訊、駕駛員資訊、保險公司資訊一份,一起交給法院,拿到一張訴訟受理通知書。
4、回去等訊息。一般幾天後,法院會給雙方打電話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則會開庭審理。
5、這種情況下可以讓交警出具無法認定的結論。讓交警告訴你對方的個人資訊,出具後直接到法院起訴。根據相關法律以下各項均可提起訴訟。
6、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二、法律依據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2、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總而言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方不到場時,我們不必驚慌,可以直接向當地交通部門反映,讓他們給出無法認定證明,或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對方出現,同時向對方索取賠償。同時要注意公安部門的認定書在十日內就會給出,不要錯過時間。本站小編提醒,在遇到對方不到場時,委託相關律師提出訴訟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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