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一、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交通事故的認定、處理、賠償等等過程中發生了糾紛,雙方無法就糾紛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就可以拿著足夠的證明材料去起訴對方,通過法律來解決這起糾紛進而幫助維權。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準備的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影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等材料。
二、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你最習慣的訴訟方式是什麼?那就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相信大多數人都是這樣想的,也是這麼做的。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原則,是侵權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的具體表現。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不一定就是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可否認的是通過訴訟方式來處理交通事故糾紛,可以說是比較有效的一種方式。尤其是在肇事者拒不賠償損害或者雙方就事故的賠償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辦法。即使對方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也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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