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如何認定
在實際生活中,你可能會遇見受害一方要求賠償義務人就事故車輛承擔貶值損失,那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們應當如何認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呢?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具體解答。
現實中,並沒有一家權威機構就車輛的貶值損失能給出令人信服的科學評估,目前相關車輛貶值損失的評估也是依賴中介機構的評估鑑定,司法實踐中多由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鑑定,但評估鑑定的依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為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後得出的差價。這種評估鑑定的方法,缺少統一科學的鑑定評估標準,受市場行情、鑑定人員對不同購買者的心理因素考慮等諸多主客觀原因的影響,這樣得出的車輛貶值損失是市場價值損失。而對車輛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而言,車輛的主要功能是滿足自身的使用需求,在事故車輛修復好完全可以進行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該車的使用價值並不存在貶損。
延伸補充:
車輛貶值損失應否獲賠償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車輛損失,應當侷限於事故後因車輛受損所產生的直接損失。
1、對於車輛貶值損失,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賠損範圍,而在訴訟案件中,多是針對車輛在事故後除維修費用外,就車輛交易價值或適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貶損,因此尚無法就此項費用明確列為法定的賠償專案。
2、侵權賠償案件中,適用侵權法的賠償目的主要是用於填補、回覆,因此事故後,車輛所受損失的範圍也僅是對其的修理、維護費用的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權賠償的範圍。
3、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雖有評估機構的估價結論支援,但此種估價評估,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為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後得出的差價,即認定為貶值損失,而侵權案件是對被侵權人及其財產所受損失的賠償,而該項財產在侵權發生時是用於交通運輸而並非交易商品,因此,要讓侵權行為人預見到事故車輛可能進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據的,同時,交易價格上的損失也不符合侵權法上的填補功能的賠償目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
1、車輛貶值損失屬財產性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確規定,可見請求支援車輛貶值損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
2、假如車輛貶值損失是經過具有車損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作出科學合理的鑑定結論的,證明在車輛修復後無法達到修復前的狀態的,侵權人承擔該項貶值的損失;
3、無論車輛貶值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司法實踐是支援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明確,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綜上可知,現實中,並沒有一家權威機構就車輛的貶值損失能給出令人信服的科學評估,目前相關車輛貶值損失的評估也是依賴中介機構的評估鑑定,司法實踐中多由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鑑定,但評估鑑定的依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為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後得出的差價。這種評估鑑定的方法,缺少統一科學的鑑定評估標準。此外,至於是否應當賠償,理論界目前也還有爭議,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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