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後發現新損害對方拒絕賠償應該怎麼起訴
一、交通事故賠償後發現新損害對方拒絕賠償應該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在訴訟狀中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名稱、住處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示及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被告應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答辯期間可以依法提出管轄異議。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5、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在不停止執行的情況下,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交通事故索賠是否有時間限制?
有期限,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訴訟狀的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資訊。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理論上賠償以後,又發現的新的損害跟之前的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話,後續產生的這些費用肇事者也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有些交通事故的賠償不是一次性就可以處理完,但發現新損害以後的一年之內就必須要抓緊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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