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損害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但我們也發現了,並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主張這方面的賠償。而要想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則需要看是否符合相應的構成要件規定。具體交通事故精神損害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精神損害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精神損害行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精神利益作為權利主體生存必備條件之一,已成為法律上的完整人格的一部分,是受法律所保護的,並且,這種精神利益是主體的一種絕對權利。精神損害責任如同其它侵權損害責任一樣,須由以下要件構成:
1、損害事實。在民法上,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就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要構成損害事實,首先這種損害應具有可補救性。一方面,從量上看,雖然損害已產生,但須到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補救的。如甲乙兩人爭吵,甲對乙說了一句帶侮辱性的話語,乙當時覺得很難受,但事後幾天也就忘了,以後若乙再次想起這件事時,就不能說甲對自己造成了損害並要求賠償。另一方面,從質上看,損害在本質上應是對權利的侵害所產生的後果,同時也包括了對利益的侵害,但所請求保護的利益,必須構成權利的內容,或至少與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有密切聯絡。例如,某人的肖像未經其同意就被用於某產品廣告宣傳中,因而給他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此時與他無撫養、贍養關係的家人或朋友是不能就其損害請求賠償的。
其次,這種損害應具有確定性。也就是說損害應是已發生的,是真實存在的。比如不能懷疑他人披露了自己的隱私而感到精神痛苦,並要求賠償。另外,這種損害事實應能依據社會一般觀念和公平意識予以認定。例如,某家老人去世於家中,他家一鄰居覺得十分恐懼,並造成失眠,其所受損害就是難以認定的事實。
2、因果關係。侵權民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係要件,就是指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者,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絡。兩者間存在嚴格的時間順序,即原因在前,結果在後。
作為因果關係的原因主要是指人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包括積極的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通常,積極的作為產生損害狀態是容易確定的,而消極的不作為產生損害狀態相對而言較難確定。所謂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在某種情況下,負有特定法律義務作為而不履行其義務,並致他人受損害。例如,Internet服務提供商(ISP)在為使用者接入網路時,應告訴使用者資訊在該網路上的保密程度及應採取的相應措施,但提供商均未說明,從而導致該使用者隱私的洩露,並造成了該使用者精神損害。此時,提供商就因消極的不作為而造成了損害事實。
在具體損害賠償糾紛中,引起損害發生的原因並非完全是單一的行為或事件,因此在確定因果關係時,應分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單一原因和複雜原因,等等。
二、交通事故精神損害如何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該規定明確了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存在兩種性質的賠償金,一種是物質損害賠償金,包括該解釋的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賠償專案,另一種即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被侵權人可以同時要求物質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該解釋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殘疾賠償金以及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應當屬於物質損害賠償金,是對於被侵權人由於傷殘或死亡所喪失的未來收入的一種補償,並不帶有精神上的撫慰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列入精神撫慰金的型別,與現行司法解釋不一致,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該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該解釋不一致的,以該解釋為準。所以對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應當以《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準。
則首先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構成要件內容,除此之外,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的話也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而要是在這方面遇到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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