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停運損失如何計算
1、按固定損失加實際收入(純利潤)計算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試行)》(成中法發〔2017〕116號)第39條規定,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包括車輛停運的固定損失和實際收入損失。車輛停運的固定損失包括定期向所屬企業交納的規費、各項固定費用;實際收入損失應參照同期該行業平均營運收入(實際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確認。雖然這是成都地方法院的指導性檔案,可以作為參考。
對於承包費,或稱“份子錢”,像北京地區對此加以區分,可以簡單瞭解。《北京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疑難問題審判指引》(2017年5月3日)中提到:若出租車司機人身受到損害的治療和休息時間基本與車輛修復時間重合或超出車輛修理時間,則只吸收合併為誤工費情形,由交強險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若計程車司機治療休息時間短於車輛修理時間,則需對車輛承包金損失區分為兩部分來確定。計程車司機治療及休息期間的車輛承包金損失作為誤工費由交強險在死亡傷殘專案下賠償,超出該期間產生的車輛承包金損失作為停運損失,由侵權人個人負擔。若計程車司機傷情輕微不影響駕駛但車輛受損較為嚴重,此時可以認定車輛停運並非人身受損而系車輛受損所致,故車輛承包金應作為間接損失由侵權人負擔,交強險不負責賠償。
2、參照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14日)第26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財產損失的範圍,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營運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的,應由賠償權利人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在賠償權利人無法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其主張的停運損失數額時,可按照事故發生時當年度《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倍予以計算;如事故發生時當年度以上計算標準尚未頒佈,則以上一年度相關資料為準。《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津高法〔2017 〕14號)賠償權利人無法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其主張的停運損失數額的,可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交通運輸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能夠證明事故車輛每日由兩班司機駕駛的,可按上述標準適當增加賠償數額。
在賠償權利人無法舉證停運損失時,採用上述定量化賠償方法,有利於解決糾紛,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否合理,要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3、委託價格評估公司對停運損失進行鑑定
如果對停運損失無法確定,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委託鑑定,由價格評估公司對損害車輛的停運損失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可以鑑定出日運營損失標準,再由法院查明停運天數,即可得出停運損失總額。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採用鑑定方法計算停運損失。法院一般會審查鑑定資質、鑑定程式、鑑定結果,依法作出採納或不予採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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