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在我國江南地區,內河密集,很多貨物運輸通過水路,這樣成本比較低。船舶在內河行使,要嚴格按照操作手冊規定。一旦在河道中發生交通事故,處理起來比較麻煩,容易發生人員傷亡。內河交通事故處理和陸上處理不同。那麼,內河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內河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報告
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必須立即採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船舶、浮動設施的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事故發生時水域的水文、氣象、通航環境情況,船舶、浮動設施的損害情況,船員、旅客的傷亡情況,水域環境的汙染情況以及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做好記錄。接到事故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不是事故發生地的,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並告知當事人。
2、調查
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有關船舶、浮動設施、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除因搶險等緊急原因外,未經海事管理機構調查人員的現場勘查,任何人不得移動現場物件。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內河交通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前往現場調查、取證,並對事故進行審查,認為確屬內河交通事故的,應當立案。
3、處理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內河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結束後30日內作出《事故調查結論》,並書面告知當事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事故調查結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損失情況等);
2、事故原因(事實與分析);
3、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
4、安全管理建議;
5、其他有關情況。
二、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的期限是多久?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事故調查、取證;期限屆滿不能完成的,經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事故調查必須經過沉船、沉物打撈、探摸,或者需要等待有關當事人員核實情況的,應當從有關工作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事故調查、取證。事故調查、取證結束,應當通知當事人,並及時返還或者啟封所扣留、封存的各類證書、文書、日誌、記錄簿等。
綜上所述,船舶在內河上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的,處理方式和城市道路事故不同。船長應該及時向當地海事部門報告,海事部門接到報告後,立即展開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在調查取證一個月內出具事故責任書,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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