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機動車自用構成什麼罪?
冒領機動車自用,對於機動車所有人來說,其財產權被侵犯;對於冒領人來說,其主觀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對於被騙人來說,冒領人的行為是欺詐。那麼冒領人究竟構成何罪呢?本站為您具體分析。
案情:劉某在某超市購物時,聽到超市老闆饒某告知其妻子餘某,他在超市門口撿到一把車鑰匙,等待失主來認領。劉某冒充失主前往收銀臺詢問,餘某誤以為劉某是失主,將車鑰匙交給劉某。劉某用車鑰匙將停放在超市門口的一輛麵包車開走,並用於個人工作、生活出行。兩個月後,被車主楊某發現。
分歧意見:對於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劉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該面包車的故意,僅將該車用於個人工作、生活出行,沒有造成車輛丟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0條關於偷開他人機動車入刑的三種情形,應認定為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劉某偷開他人車輛,長時間使用,且沒有歸還的意思表示,造成了車主對該車的“失控”,應構成盜竊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是:劉某冒充失主騙得車鑰匙並將車輛非法佔為己有,應認定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區分偷開機動車“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是否造成法定的後果。《解釋》第10條的立法目的是調整、規制不具有非法佔有故意的偷開機動車的行為,對偷開行為出現法定後果的才定罪量刑。而本案中,劉某聽到店主夫婦對話後,騙領車鑰匙,將車佔為己有,其不是《解釋》第10條規定的偷開機動車的情形,而且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應根據其具體犯罪手段直接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
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在於,犯罪手段究竟是具有“祕密性”還是“欺騙性”。車鑰匙是獲得機動車控制權的關鍵,非法取得車鑰匙的具體手段決定了犯罪行為的性質。劉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導致店主夫婦陷入錯誤認識而自願交予車鑰匙,非法取得了該車的實際控制權,該行為應認定為詐騙。
劉某騙取並佔有麵包車的行為侵害了楊某對該車的合法所有權,客觀上造成了楊某對該車的“失控”。筆者認為,只要機動車脫離了所有權人的實際控制,無論行為人是否辦理機動車權屬變更登記,都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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