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的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一、侮辱誹謗罪的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侮辱誹謗罪的情節嚴重應當是根據所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來進行認定。《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誹謗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是什麼?
“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如果一個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資訊被眾多人所點選、瀏覽而知道,就說明被害人的名譽已經受到損害,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
被點選、瀏覽次數確定為“五千次”,是依據實證調研的結果,也參考了有關司法解釋的先例。被轉發次數確定為“五百次”,與被點選、瀏覽次數保持一比十的關係,是根據網路傳播規律,聽取了專業部門意見,進行了技術論證,嚴格審慎確定的。
上述數量標準,是指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這就意味著,在計算具體數量時,應當扣除被害人自己點選、瀏覽或者轉發的次數,也應當扣除網站管理人員為維護網站而點選等的次數。此外,還應扣除其他故意虛增而點選等,導致統計失真的次數。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如果網路誹謗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已經造成上述後果,顯然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構成了犯罪。此種情形就不問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體現了刑法對行為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重視和評價。
對於這種屢教不改,反覆惡意誹謗他人的行為人,不論誹謗資訊被點選、瀏覽、轉發的次數,也不論是否造成被害人或者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後果,也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侮辱行為和誹謗行為在當代的中國都是屬於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當然的如果說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那麼將會按照侮辱罪和誹謗罪對此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我們國家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中,對於侮辱罪和誹謗罪情節嚴重程度有非常明確的法定情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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