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處罰決定書是否也要在辦案期限內開出
不予處罰決定書是根據法律和具體情況對案件的被告做出的法律判決,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也是有法可循的。但是不予處罰決定書是否也要在辦案期限內開出這個問題大家可能不是很瞭解,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些文獻資料來更好的講解這個問題。
要解決不予處罰決定書是否也要在辦案期限內開出這個問題就要了解什麼情況下政府機構會開具不予處罰決定書。
1、不予處罰和免予處罰
不予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於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不予處罰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處罰機關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和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應對實施的違法行為負責,接受行政處罰。
2、不滿14歲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因其未達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但要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免予處罰,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執法機關對某些形式上雖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的行為。
2、從輕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減輕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判處低於法定最低刑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輕處罰有兩種情況:
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是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處法定最低刑認為較重時,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法》修正案(八)對減輕處罰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大家瞭解了不予處罰決定書是怎麼開出的後,對於不予處罰決定書是否也要在辦案期限內開出這個問題就有了答案,不予處罰決定書也是判決的一種所以這是不用在辦案期間開出的。這是法院對整個案件中被告人的一種判決。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具體問題請聯絡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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