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信託合同由誰簽訂?
一般的信託合同由:
1、信託人;
2、受託人;
3、受益人來簽訂。
三方的具體職責如下:
1、委託人:是信託的創設者,他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我國《信託法》特別強調委託人的監督權,明確規定: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必要時有權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賬目和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等。
2、受託人:承擔著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託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檔案和法律的規定管理和處分信託事務。
由於受託人實際地控制著信託財產,很容易利用信託財產謀取私利,所以,信託法既賦予受託人相應的職權,更著重對受託人施加了嚴格的義務:受託人除依信託檔案的約定收取報酬外,不能從信託財產上獲得其他任何利益;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開;除信託檔案另有規定或者不得己事由外,必須親自處理信託事務;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受益人,並依法予以保密;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職責、管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必須恢復信託財產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等。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或者一定範圍內的社會公眾。受益人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享有信託利益,有權放棄其信託受益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信託檔案有限制性規定外,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受益人同委託人一樣,對受託人實施信託享有監督權。
信託業務中的受託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份責任就是妥善的管理以及保護好財產,並在條件符合的情況下轉交給最終受益人。如果財產在受託人手上出現意外的,也就是說受託人沒有妥善的保管好財產,信託人以及受益人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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