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與委託代理的區別
1、成立條件不同。信託必須要有確定的信託財產,沒有可用於設立信託的合法財產,信託關係便無從確立。而委託、代理關係則不一定要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
2、名義不同。信託關係中受託人系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一般委託和代理關係中,受託人/代理人以委託人/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
3、財產性質不同。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委託人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專案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諮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定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
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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