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法中有很多的詐騙罪,其中比較特殊的是票據詐騙罪。那麼關於刑法中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為介紹一下關於構成要件的四個方面: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以及主觀要件。
一、客體要件
金融票據可流通轉讓的信用支付工具。廣義的金融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狹義的金融票據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作為一種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金融票據具有有價性、物權性、無因性、要式性等特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下五種行為方式: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根據本節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票據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票據詐騙的前後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應,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票據詐騙共犯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籤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關於刑法中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整理,主要包括了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以及主觀要件四個方面的內容,希望對您更好地理解票據詐騙罪有所幫助。更多關於刑法中重要罪名的理解,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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