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认定
一、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1)行为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的货币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进了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了货币,其行为一般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二、与购买假币罪的界限
本罪与购买假币罪的客观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不同的主要有:
(1)行为主体的不同。
本罪客观行为的主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购买假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只要具有购买的行为,无论其购买数额的多少都可构成本罪;但后罪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具有购买假币的行为,而且亦要求购买假币的数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即不可能构成犯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走私的故意而购买假币的,这时又牵连触犯走私假币罪,对之应从重按走私假币罪论处。
三、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再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则又触犯伪造货币罪。由于后者这种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是前者伪造行为的一种自然的后继行为,加之,本法对伪造货币的行为处罚要比本罪重,对此,应从重择取伪造货币罪处罚。对于后面的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则作为一个从重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果金融工作人员既有伪造货币的行为,又有不是以自己伪造的货币而是以他人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此时,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应当分别定为伪造货币罪与本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四、与走私假币罪的界限
行为人如果出于走私的故意或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实施本罪行为的,则又牵连触犯了走私假币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即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罚。根据走私行为的性质,下列行为,即使为金融工作人员所为,亦应按走私假币罪处罚:
(1)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非法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的;
(2)在内海、领海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的;
(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共谋,为其将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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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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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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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认定
在刑法上,对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应从本质上正确把握。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则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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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当行为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