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2.13W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二)遗弃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三)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司法解释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38条规定的。该条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
-
隐瞒、谎报军情罪量刑标准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虐待俘虏罪概念
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
战时临阵脱逃罪概念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