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罗庄有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2.87W
我们到另一个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会选择租房作为解决居住问题。而且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赁广告,其中还存在欺诈的信息,没有房子,却也拿出来租赁,骗取租金,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好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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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屋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屋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屋。产权人应按原购屋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屋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屋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屋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以上是对您提出的“临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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