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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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会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范围。下面,本站小编将通过以下内容告诉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范围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3、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4、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范围包括的内容。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只对在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的纠纷进行仲裁,而如果是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因征收土地产生的赔偿问题等,都不在仲裁之列。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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