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时常会出现劳动争议的情况,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哪些?接下来本站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答。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类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将为大家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从中可以看出,委员会由企业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体现了仲裁过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此外,大家可以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知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临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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