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
在建筑工地上,有大量的农民工从事水泥工、水电工和木工等。他们中的一些人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和工地并没有签署像样的合同。如果在工地上受伤,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农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如何认定农民工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
建筑工程劳动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承包单位不承担除工伤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亦不可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并具备合法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风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综上所述,农民工没有签署合同,自身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确定和建筑工地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民工在工地干活、并且领取工资报酬,由建筑工地统一管理,则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这样,其工伤赔偿责任单位应该是工地,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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