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种属于特殊工种
目前并没有颁布新的规定,仍然沿用之前的规定,整理如下,供参考:
特殊工种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特殊工种目录: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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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满半年辞退补偿多少
律师解析:1、如果不满半年被辞退赔偿标准支付半个月工资待遇的标准来进行处理的。2、但如果涉及到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员工的,即员工没有过错时辞退的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自己违法导致自己被辞退则不需要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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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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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三个月隐瞒入职是否违法?
律师解析:怀孕问题不是法定的必须向单位报告的事项,所以员工入职隐瞒怀孕是不违法的。而且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因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并且怀孕是女性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人权,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员工。法律依据:《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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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证明是走那天给吗
律师解答:辞职证明是走那天给的。律师解析:辞职证明是走那天给的。辞职证明你是在公司的最后一天,办理好了所有的手续了,准备走人的时候给你打印出来盖章的,拿到这个就等于你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直接就可以走人了,所以是最后的时间里面给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