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留用辞退补偿标准适用于劳动法吗
一、退休留用辞退补偿标准适用于劳动法吗?
退休留用辞退补偿标准不适用于劳动法,留用退休留用职工解聘,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已经退休职工,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留用的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属于劳务关系,其权利与义务由聘用合同约定。因此,聘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职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第一,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第二, 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第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退休留用这种现象在各大用人单位当中实在是太普遍了,这也反映出了各行各业其实都已经普遍进入到了一个老龄化的状态。特别大家看到在医院,七八十岁的老教授依然奋斗在工作岗位上的这种现象很普遍,被辞退以后的补偿标准主要看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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