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被他人伤害的算不算工伤
一、工作中被他人伤害的算不算工伤?
不算工伤,应当认定为该行为人故意伤害,可要求赔偿,工伤要求在单位因工受伤才可以,员工可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按工伤进行处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发生之后应当进行工伤的认定,通常惯例是用人单位来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单位如果不申请的话,当事人自己也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并且申请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情况是一年的时间,超过时间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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