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补充书面申请书怎么写?
工伤认定补充书面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性别×,××年××月×日出生,
民族×,
籍贯,住×××市×××街,
身份证号码:×××,
是××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进入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内报告。 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应提交的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受理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 (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调查取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补充书面申请书中,除了各种不可缺少的项目外,应该对受害者的受害经过,受害时间进行更加详细的说明,帮助认定人员缩小核实范围。小编提醒各位,工伤认定越早越好,通常而言,第一次工伤认定不通过,第二次通过的几率也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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