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屋可不可以出租
房屋租赁2.89W
律师解答:不可以。律师解析: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屋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
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屋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屋。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屋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
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屋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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