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
危害公共卫生罪2.09W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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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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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概念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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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主观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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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查则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其逃避或拒绝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检查而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这一结果是出于过失。如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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