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立案标准
危害国防利益罪2.31W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条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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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都不构成犯罪。(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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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量刑标准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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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概念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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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量刑标准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