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土地使用税征期是从何时开始的?
每个公民以及各单位都是纳税主体,国家相关部门为了规范纳税管理,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各省市需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当地民情的土地使用税的管理办法。今天绿树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河北土地使用税征期的相关规定。
一、河北土地使用税征期是从何时开始的?
1、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缴纳,每年缴纳一次。
2、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土地使用面积×相应土地等级税额 。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土地划拨通知单”等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土地管理部门尚不能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二、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标准: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四)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1)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2)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3)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设区的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五)纳税地点
在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
三、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公布,根据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设区的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应当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同时废止。
一般来说,纳税的申报时间是每年一次,在申报后,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对于那些遗忘缴纳的情形,需要及时进行补缴,否则会被按照偷税漏税的相关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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