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是什么
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屋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家庭按原价出售住屋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屋”字样。
(三)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屋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屋”字样。
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屋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屋。产权人应按原购屋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屋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屋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屋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屋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屋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经济适用住屋就是是指由城市的政府和房地产业共同修建的以很低的价格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的一种房子。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也规定了一些购房程序,购房的一些具体措施,在北京要购房的朋友们,多多关注这个政策。希望小编的讲述给大家购房一些参考。
-
农村土地承包土地丢荒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
-
农村土地宅基地流转纠纷
关于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还是非常多的,在实践中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决征地拆迁纠纷还是协商确定补偿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了解最新政策法规是很有必要的。精选律师·讲解实例农村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
-
共有产权房的买卖是怎样的?
一、共有产权房的买卖如何操作?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模式,是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购房时,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其用地由土地划拨改为土地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屋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房...
-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