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所有权归属于谁的?
一、廉租房所有权归属于谁的?
廉租住屋是一种制度,不是一种房屋性质。廉租住屋可以是政府的直管公房;廉租住屋可以是单位的单位自管房;廉租住屋也可以是住屋保障对象自己租赁住屋,可以是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也可以是私房。由政府按廉租住屋的市场租金的差价补贴给廉租住屋保障对象。
廉租住屋制度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实物配租,就是政府提供实物住屋给廉租住屋保障对象中的残、孤、寡等家庭。实物住屋来源:直管公房的一部分;经济适用住屋中的一小部分;政府收购的二手房的一部分;社会捐赠的一部分房屋。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廉租房有什么政策
1、覆盖范围扩大至“低收入家庭”。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廉租住屋保障办法》。《办法》首次将廉租房的覆盖范围由住屋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了范围更广的“低收入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屋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2、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的方式、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屋新增货币补贴户审核及已有补贴户复核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真真正正的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3、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屋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屋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屋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
这个廉租房在实际上来说的话这个产权的归属问题,也是不确定的。一般来说的话是政府出钱为了保障这个民生建造起来的,肯定就是政府拥有的。但是,一些单位是为了自己的职工建造的廉租房,是单位所有的。但是不管怎样,都要合法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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