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网址弃用后,他人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
北京XX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5083号
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律师。
被告:山西**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杰,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XX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书记员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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