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后可以改名字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为了符合实际情况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有变化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申请宅基地证变更。其中关于宅基地更名就在规定中有说明。宅基地改名是否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如何改名呢?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证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三)公告;
(四)审核;
(五)收费;
(六)记载于登记簿;
(七)发证。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改名需要什么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宅基地确权后改名字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要同一个村集体;改名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不可私自更改,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国土局或是土管所。
二、发包方发包“四荒”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但分别征求了村民意见,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是否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一、发包方发包“四荒”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征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分别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二、发包“四荒”地的方式,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发包方发包“四荒”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但分别征求了村民意见,没有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视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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