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有哪些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第四条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市(设区市,下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工作。
建设、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开发利用国有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利用要求。
第八条 租赁的国有土地应当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已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一)因国有企业采取内部职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租赁地块后,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将租赁地块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
以上就是对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有哪些的相关解释。在土地租赁过程中如果产生了土地纠纷的话,应该先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该纠纷的话,就可以向人民政府寻求帮助,给定一个处理结果。对于结果不认同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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