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免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免税,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公民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其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20%的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国家建设用地公民出售住宅用地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公民个人之间互相变换住宅用地,可以免征增值税,1994年以前签订的土地使用转让免征增值税。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3、转让自用住屋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屋,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
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6、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8、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
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税。
综上所述,转让土地使用权免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公民个人转让住宅免征土地使用税,个人将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赠与教育,民政,或者社会福利机构,不征收土地使用增值税,公民个人之间互换住宅,经过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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