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规定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十分迅猛,房产交易数量不断上升,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是伴随着房产买卖进行的,有些居民在土地证上看到期限的时候,就会想到如果使用权到期了如何处理的问题,那么,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有哪些规定呢?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2、《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综上所述,关于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首先要区分不同的土地使用用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住宅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期限届满时自动续期,对于非住宅建设的用地,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综合用地等,需在到期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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