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债务清偿问题
当债务人突然死亡,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随之而来麻烦的是谁应该替债务人承担这份清偿责任的问题,故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主张债权并不少见,但对于以何种案由起诉,怎样确定被告,案件的审理范围以及最终责任的明确,将由于个案情况略有不同,司法处理结果也不一样。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中,首先必须明确债务的性质,按照民法理论,若为共同之债,包括家庭共同之债,夫妻共同之债,合伙人共同债务等,共同债务自当用共同财产来偿还。
而对于债务人死亡等类似案件,首先应当考虑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比方说当债务人属于个人借债,在其妻子或者其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有关协议,并在协议为履行完毕期间,债务人突然死亡的情况下,债权人根据双方所签署的协议,如果贸然将债务人亲属告上法庭,而在法律中则不能够保证其债务人的债款将全权由债务人的亲属进行还款,法官一般情况下则会根据该欠款经营所得是否花费至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如果是,并且有所凭据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除非债务人配偶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未经其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才能认定为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否则配偶应当首先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不过对配偶来说这个举证难度是比较大的。
当债务人死亡后,其财产首先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归属于妻子,另一半属于债务人的遗产进入继承程序。妻子按照从共同财产分的一部分中偿还债权人可能会出现无法全部偿还的情形,就涉及到继承人应承担的问题。
但我们先把继承这一部分想放一放,主要分析一下债务人的清偿是否能够由其妻子进行承担连带清偿,清偿方法和我上一段内容所述,其一,被告需要在继承所得遗产范围内按比例还款,妻子对返还钱款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二,妻子应当偿还借款,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这两种看法都因由一定证据的行为之下,才能够判定由债务人的亲属作为连带责任进行还款。
但是除此之外,债权人,很有可能得不到所借出资金的全部清偿,有损债权人的利益之下,在我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古老的说法,在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借款行为时,必须考虑钱款未来有多大可能借款人不能够如数还清的状况下,债权人必须由一定的心理准备,切忌不可因为贪取高额的利息,而将大额资金借给他人,导致最终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并且在借款行为中,为了进行双重保险,必须存在第三人,也相当于担保人,而担保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资金方(银行以及小额金融机构等),这样一来,债务人逃脱了还款干系,还款行为将自动跳转至担保人,由担保人对债务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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