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转让要三方到场吗?
一、借条转让要三方到场吗?
只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故债权人可以不必实际到达现场。出具书面证明即可。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借条转让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对于借条转让必须要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义务来决定这个债务是否可以转让,虽说债权人可以不必到场,但同样也要慎得债权人的同意,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为进行处理,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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