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还是父母共同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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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产生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基于此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时间存续期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之日起至双方之日终止的期间之内。
2.原因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有购置用品、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为了增值财产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中形成的债务。
3.债务性质上的特征。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财产的特征决定了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对此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对共同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给付后有依确定的份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具有对外性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承担的对外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因此,这种制度设计是有利于夫妻之外的债权人的制度设计,避免夫妻双方基于各种原因而采取有欺骗性的行为逃避债务。至于夫妻双方之间如何按份分割债务,不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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